案例解答1 孩子的监护人 不得处理其钱财 在本报活动现场,社区居民张老先生称,他小外孙的父母去年不幸离世,给孩子留下了一栋房子和5万元遗产,孩子的叔叔成了监护人。张老先生想弄明白:孩子的叔叔有没有权力动用孩子的5万元和那栋房子? 烟台信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路婷婷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一定要明确告诉孩子的叔叔,不能因为自己是他的监护人,就可以随便动孩子的财产,因为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路婷婷说。 案例解答2 孩子的日记 不能随便翻看 市民刘女士最近很头疼,因为她想了解女儿的成长和学习情况,一周前偷偷查看了女儿的日记,结果被女儿发现了。 “没想到小闺女还挺倔的,一个多星期没怎么和我说话了。”刘女士说。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修渤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李修渤在给刘女士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从情理的角度对她进行了劝说,“既然孩子不愿意让看,咱就不看呗,给孩子留点隐私权,平时注意多聊天,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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