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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出台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意见
民校按是否营利分类管理
  • 2013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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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秦国玲)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意见》,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出台了探索分类管理机制、鼓励发展混合制民办教育等十大创新措施。目前,潍坊市民办学校将按照是否营利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潍坊市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450所,民办学校中,全日制民办学校75所,培训机构460家。现如今,这些民办学校全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单位,法人主体定位不明确。今后,这种状况将不再存在。《意见》规定,潍坊市民办学校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具体为:对于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将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将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学历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据悉,9月1日前,民办学校可自己提出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意见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其定位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一般来说,全日制的学校为非营利性,如民办中小学一般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学历培训机构一般登记为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今后,两者将在财务监管、收费审批等有不同的政策,
具体政策教育部门将来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落实措施。  《意见》指出,民办学校的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据悉,探索分类管理机制在全国是一种创新,目前全国只有温州进行试点。
  记者了解到,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学校的收费标准会适当提高。而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也有一系列利好政策。其中,最大的利好政策就是9月1日之后,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能够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民校自聘教师将享公办教师待遇
  目前,潍坊市民办学校自聘教师与公办教师待遇差别较大,《意见》出台后,自聘教师将和公办教师享同等待遇。据悉,在潍坊市目前61所民办中小学中,学校自聘教师的比例约49%,这部分教师没有事业编制,参加的是企业保险,没有住房公积金,只在人事代理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意见》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现行工资水平制定自聘教师工资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按照相关政策,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支出由民办学校承担,其他教辅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民校退出后,资产咋处置?
  在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意见》要求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他代表、校长、教职工等人员组成,其中2/3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在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中《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其办学注册资金按不少于1/2的比例存入审批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注册资金及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部门监管,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 
  《意见》还首次提出了对民办学校退出后学校资产该如何处置,根据规定: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学校终止办学,其剩余资产按《公司法》规定处理。 
本报记者 秦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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