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6月30日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王玉霞) 东昌府区市民白某今年在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后来临时调整信用额度为200000元。2013年4月12日,白某在聊城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消费195000元,之后未偿还透支款。银行催收人员多次上门催收,白某一直未偿还透支额度,后来,银行无法联系到白某本人,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白某偿还借款本息。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白某和银行签订的透支卡手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能够形成双方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白某以原告提供的透支卡在聊城某汽车销售公司消费195000元,事实清楚,白某对该笔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属违约行为。据此,判决如下:白某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某支行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16元,保全费151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