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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新兵,优待金不低于1.4万 |
青岛义务兵家庭优抚金将逐年递增 | |
- 2013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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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田宝峰) 日前,青岛市政府出台征兵政策,将新兵家庭优待金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至不低于1.4万元,并在以后建立逐年递增机制。 随着夏季征兵的开始,日前,青岛市政府出台征兵政策,全市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今年入伍新兵家庭优待金由之前的不低于1万元提高至不低于1.4万元,并在以后建立逐年递增机制。到西藏、新疆服役的,家庭优待金分别按此标准的3倍、2倍发放;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适龄青年家庭优待金增发3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义务兵服现役两年期间,第一、二年基本津贴分别为500元、600元,有班长、副班长职务的,分别增加80元、50元的岗位津贴;伙食费为不低于19元/天;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方面,对服役年限不满12年的,按照自主择业安排,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服役年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既可选择自主就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也可选择“双考”安置。根据“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岗,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数量的80%。 青岛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其中,农村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城镇退役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按照地方原有自谋职业金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士官为1.9倍,三期士官为2.5倍,扣除部队按照服役年限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补齐差额发放;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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