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翟鑫 闫立军) 阳信县的韩先生2010年购楼时获赠一张贵宾购物卡,用过几次后放在家中。前几天韩先生又发现了这张购物卡,在去超市购物时却被告知卡已过期,里面的金额不能使用了。 6月27日,家住阳信县城某小区的韩先生到当地消协投诉,称其在2010年购买小区楼房时,参加了售楼处举行的“老带新”活动,获赠售楼处赠给的一张价值999元的贵宾卡,用过几次后放在家中再也没用,几天前,韩先生在家中又偶然发现了这张卡,就拿着卡去超市消费,却被告知该卡已超过使用期限,自动作废了。 韩先生拿过卡仔细一看,卡反面确实有“此卡请在2013年5月31日前使用,过期自动作废”这条规定。韩先生认为卡虽已超过使用期限,但超市无权“没收”其卡内余额。韩先生要求超市把其卡内余额退还自己,遭到超市的拒绝。由于双方各执其理,争执不下,于是韩先生便致电阳信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到超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韩先生投诉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购买或持有超市售出的贵宾卡后,实际上与超市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贵宾卡上所标示的使用期限仅指消费者与超市双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超市虽有终止消费者使用贵宾卡的权利,但卡内余额仍归消费者所有,超市要承担返还卡内余额的义务。 贵宾卡标注的“此卡请在2013年5月31日前使用,过期自动作废”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坏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超市不得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卡内封存的余额”,逃避应履行的退款义务。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超市意识到自己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立即退还给韩先生贵宾卡内余额,并表示对贵宾卡使用规定中不合法处立即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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