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不常回家看看”就是违法,通过法律约束不孝子女,对此,您觉得能行得通吗?用人单位能“经常”给探亲假吗?欢迎您来表达看法、碰撞观点。 正方 是对精神赡养的重视 @李燕子:把道德列入法律条文,说明了对精神赡养的重视,也给子女提了个醒:“不常回家看看”可是违法的哟!以前子女忽视了对老人的探望,顶多挨两句骂,现在则是违法!一般来说,人们对法律还是敬畏的,一说某某“犯法”了,还是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的。另外,这一法律条文对于制裁“很过分”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刘丽:把子女常回家看望老人写进法律条款,是对当今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一个保障。也是对无故不常探望老人的子女的一个警示。以前赡养老人大多是物质上的,如今,老年人对子女的赡养要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们都应当以新条款为契机,常回家看看父母,为了今天的父母和将来的我们。
是对长辈最起码的尊重 @郭汉杰: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回家看看是对长辈最起码的尊重和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做到才对。各级部门和单位也应当积极作为,给职工“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具体的度应由父母把握 @赵建刚:把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写入法律,虽然有些笼统,但笔者认为应拍手叫好。经常回家看看是多“常”?应该是父母把握这个度。像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两个月回家看一次母亲的判决就是很好的个案。不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大有人在,所以用法律来约束不孝子女是值得欢呼的。
反方 “常”与“不常”太模糊 @台应新:“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中,“常”字的含义是指一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反之,“不常”的含义是指一个月?一年?还是多年?笔者认为,用“常”字作法律定义,既不合术语,也不规范、严肃,更不合理。
常回家不等同于孝顺 @任善昆:“常回家”、“常问候”,不能作为衡量子女是否孝顺的标准;如果因为不常回家而违法,更让人无法接受。现实生活中,那些远离家乡在外打拼者,不可能常回家看看。只要他们心中装着双亲,就是孝顺的子女,做家长的完全能够理解。
管得了身,管不了心 @赵鹏:用立法来强制子女回家看望父母,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有道是“强扭的瓜不甜”,就算法庭判子女要定期看望父母,子女不是出自真心的话,也只能是敷衍应付。换言之,管得了子女的身,管不了子女的心。说到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要靠亲情来维系,而不是靠法律来牵引。
没有探亲假的可咋办 @黄伟民:实际操作上有一定难度。譬如,现行的“探亲假”制度,真正能够实施的单位有多少?即使享受了“探亲假”的职工,把时间真正全部用在回家探视老人的又有多少?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其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还是得靠大家的自觉自律。 @张颂华:离父母近和有探亲假的可以执行,可那些长期在外打工,在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假期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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