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8日讯(记者 蒋慧晨 通讯员 刘健) 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500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同步提高。 据介绍,此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将同步上调。自2013年7月1日起,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500元,各县市于7月底前调整到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各县市区于7月底前调整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分别调整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和25%以上。 在保城乡低保对象要从2013年1月份起按新低保标准补发低保金,城镇“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0%给予分类施保,并适当提高新增低保对象低保补助水平,确保全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达到新低保标准60%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新标准要于调整之月执行,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另外,在规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方面,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直接受理审查、县级抽查审批”的城乡低保审批制度,健全家庭收入核对机制,规范民主评议程序,强化审批公示和全员公示,规范动态管理,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要抓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需求。加强对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定期走访和上门服务,确保其衣食无忧、患病得医、居住安全。 此外,要充实基层救助工作力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能力,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让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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