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记者 孙婷婷) 去年底,市民孙先生购买了一套现房,交房后经测量发现,实际面积比标注面积少了近20平方米。孙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开发商只同意退房,却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孙先生投诉到德州市消保委。经调查,房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现房时将不应出让部分(顶楼露台),擅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近20平方米,以此为依据多收取房价款。 交房后,消费者孙先生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有明显出入,提出退房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却拒不承担责任。但依照相关规定,消费者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的要求合法。 孙先生交付房款已半年时间,期间已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因交涉退房处理纠纷影响了房屋装修入住,同时考虑期间房价增值等因素,经合并计算,经营者同意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孙先生交付的购房款及各种费用,并一次性补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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