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娟 王晓) 原以为在网络上散布色情信息便能掩饰身份、避人耳目,没想到最终仍落入法网、被判刑罚。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王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管制两年,并将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 1986年出生的菏泽小伙王某几年前来日照打工,工作闲暇,他经常光顾某色情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在做了一段时间的色情网站忠实“读者”后,他发现仅仅自己浏览似乎并不过瘾,“好东西”分享给大家才更有“成就感”。 去年3月,他注册成为该色情网站的会员,并四处搜罗淫秽色情视频、图片,发表到该网站。从2012年3月至9月,王某共在该网站发表淫秽色情视频13个、图片146张,实际点击量5万余次。自己的帖子在网络上如此受追捧,王某自己也“倍感荣耀”。王某的发帖举动很快就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 2012年底,公安机关根据王某发布信息的计算机IP地址,锁定了王某所在的地理位置,将其在家中抓获。对于自己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王某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今年3月份,东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判处管制二年,并将其作案工具一台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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