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富国认为:我国《物权法》把车位分为两类。第一类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只要是在规定的配套比例范围内的,开发商有权通过约定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第二类则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决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车位争议,关键是看开发商拟‘出售’的车位是不是在规划配套比例和数额范围内。”高富国表示,业主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律师调查取证、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进行了解;欲购买车位的业主也有权让开发商出示有关规划批准文件的。 “即使开发商有权出售,也无权将出租出去还不到期的车位擅自收回,因为那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他称,如果出售的话,也不能是“20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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