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明明 王阳) 近日,五莲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车行驶了60米,因危险驾驶罪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与朋友在五莲县某乡镇饮酒后,请代驾人员将自己送到县城某购物广场,但代驾人员未把车停到合适位置就离去了。 后来因为停车问题,徐某与该购物广场的保安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一气之下,徐某自行驾车离开停车场,开出约60米后停在路边。 后来,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到达现场后发现,徐某浑身酒气,而且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样检验。经检验鉴定,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8.9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7月9日,五莲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喝醉酒的情况下,已经驾车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徐某驾驶距离不长,并未造成恶劣后果,法院遂判决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静脉血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涉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危险性,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或因一时冲动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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