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6日讯(记者 赵树行 通讯员 姜玉霞) 本是同村的村民,因为争一块空地而大打出手。厮打中,原告刘某被被告马某打伤。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同村村民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矛盾,但双方并未采取理智、谦让的方式,继而发生冲突。法院判令马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8409.83元的50%,即4204.9元。 刘某今年70岁,系沾化县富国镇某村农民,与马某为同村村民,两家为了争场地一直矛盾不断,但没有什么大的冲突。2011年6月的某一天,马某及同村马某福、马某青三人在沾化县城北工业园老管委会南侧的空场卸皮丝,刘某知道后火速到达现场,阻止马某三人在该场地卸皮丝。继而双方发生争执,马某抓住刘某的胳膊,双方发生撕扯,致刘某受伤。当日下午16时,刘某到沾化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要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软组织损伤。刘某在沾化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21天,共支出各项费用8409.83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问题:马某致伤刘某之事实能否成立;责任主体之责任分担问题。 关于焦点一,对于刘某主张的马某打伤的事实可从以下几点分析:马某于2011年7月8日在沾化县公安局富源派出所的陈述证实在本案所涉纠纷中其与刘某有过身体上的接触,发生过正面冲突,但否认动手打刘某;马某青、马某福在沾化县公安局富源派出所的陈述均证实,刘某阻止马某他们三人卸皮丝,双方发生争执,刘某用锄头砸他们的拖拉机也想砸马某,马某就用手去夺锄头,马某拉过刘某,证明刘某与马某之间有撕扯行为。马某青、马某福与马某有利害关系,其作出的否认马某动手打刘某的证言,证明力较低;沾化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载明原告确实存在外伤,符合被人殴打所致之伤情特征;马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所受伤为原告自伤。综上,马某与刘某争执过程中将刘某致伤之事实能够确定,马某应对刘某之伤情负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刘某与马某为同村村民,理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矛盾,但双方因为在场地上卸皮丝出现纠纷,并未采取理智、谦让的方式,继而发生冲突,最终造成了本案纠纷的发生,故两人在纠纷中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