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修改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上岗前,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有权对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复印件上用人单位应当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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