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郓城7月18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要兴华 刘霞) 一团伙非法将化工废料倒入河沟,导致附近水域受到严重污染,近日郓城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王某上交给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一起由郓城县检察院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系菏泽市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王某,用车辆将50余桶化工废料从梁山县境内拉至郓城县杨庄集镇前孙庄行政村北河沟处,将含有苯、丙酮、三氯甲烷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直接倾倒于河沟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57494元。 郓城县检察院在办理杨某、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模式,由检察院民行部门介入该环保案件,干警们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检测确定损失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该院提起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某、王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款357494元。 今年7月5日,郓城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杨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7494元上交国库。记者获悉,截至发稿时,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人员介绍,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公益诉讼主体包括与损害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与“有关组织”。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该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解决了作为行政部门的县环保局只拥有有限行政处罚权而不能对其权限以外的环境危害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短板,而且对于非法排污行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此前,郓城县检察院与该县环保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制订了《关于共同开展环保公益诉讼活动实施意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此案审查过程中,郓城县检察院在查证、污染鉴定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直接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对污染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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