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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政府成房屋征收补偿主体 |
在补偿方式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 |
- 2013年07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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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4日讯(记者 王帅 实习生 毕赫阳 通讯员 赵鑫) 24日,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房屋征收培训会,各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据悉,《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自8月1日起施行,届时,政府成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 当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科工作人员对该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重点介绍了房屋征收部门主体、搬迁补偿费等方面。工作人员还解读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意见》自8月1日起施行,政府成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环翠区政府负责,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成立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对于如何确定房屋价格,《意见》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在补偿方式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套房屋搬迁费15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每平方米20元,总计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生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储等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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