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女歌手吴虹飞近日发表微博,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随后因发表“恐吓性言论”被北京警方拘留。(7月25日《南方都市报》) 近期,公民因言论被拘留甚至负刑责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中某些事件却引发争议不断。争议的根源在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恐吓性言论”给出较为客观的标准,往往只能依据执法者的主观标准。标准缺位让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公众会对自身的言论自由产生担忧,对执法行为产生抵触心理。 事实上,并不是只要发表了“恐吓性”言论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还需要达到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程度。有些时候,公民发表形式上的“恐吓性”言论,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表达某种不满或愤怒。 对于认定言论是否造成了社会恐慌,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言论者随后行为是否为进一步制造恐慌创造条件;二是社会公众是否相信了此言论,进而产生了恐慌;三是公安机关和言论指向者是否因此言论采取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在自媒体时代,民众的表意能力被放大了。有必要对何为法律上的“不当言论”给出明确标准,让公民安全、合法地享有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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