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省实施的中小学职称制度是1986年制定的,中学和小学是两个独立职称序列。当时,山东的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相当于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不利于优秀教师的发展,一些高水平人才也因此不愿充实到中小学教师队伍。 此次职称改革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在职称等级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个等级,增加了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比例,解决了优秀小学教师评聘正高、副高职称的问题和优秀中学教师评聘正高职称的问题。 评正高级教师必须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评为高级教师后继续教学5年以上。中小学教师评高级至少农村任教一年。不过,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但聘用后,必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 本报记者 张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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