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7月30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王军) 济宁一男子谎称在超市里放置了“炸弹”,对超市老板进行敲诈。不料当天晚上就被民警抓获。30日记者获悉,刘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0月17日下午4点许,在市中区龙行路一家超市内,刘某慌称在超市内安装了10余枚小型雷管,自己可以用手机引爆,然后通过拨打电话和发短信的形式,对超市老板进行威胁和恐吓,要求超市老板在半小时内向其指定的账号汇款5万元,否则就将雷管引爆。 超市老板报案后,当晚11点,刘某被民警抓获。 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过程中,因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刘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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