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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井盖”伤人,老人成功索赔 |
产权单位受托方承担老人医疗费及营养费 | |
- 2013年07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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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使老人摔倒的井盖已加上了警示牌。 见习记者 金夏瑞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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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金夏瑞
井盖伤人的事屡见不鲜,但是索赔成功的案例很少,有的伤者自认倒霉,有的难找产权单位。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政策规定,因井盖伤人的,由井盖产权单位赔偿。7月30日,家住幸福的尹老先生因井盖受伤,依此成功索赔。 半夜骑车回家,老人绊倒多处受伤 7月27日凌晨1点08分,福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一位女子报警说:“有人在烟台港2号门摔伤了。”民警孙玉柱和徐保峰迅速赶到出事现场,“老人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满脸都是血,疼得大声呻吟,我们马上拨了120。”民警孙玉柱说,老人姓尹,年过六旬,救护车将他送到海港医院救治。 尹老先生说,出事那天他下班骑着电动车回家,由于天黑下雨,根本看不清前方的路,只觉得眼前一黑就从车上摔了下来,当时半边脸着地,左腿根本没法动,他吃力地从兜里拿起电话拨通附近同事的电话大喊救命。 经医院鉴定,老人左腿骨折,脊柱拉伤,脸部和身体多处擦伤,怀疑有轻微脑震荡,具体要等CT结果,截至7月30日下午5点,尹老先生的CT结果还未出来。30日,记者来到海港医院,看到老人一动不动躺在病床上,满脸的伤疤,脖子上还带着颈托,很是痛苦。 维修队赔偿5000元,并去医院探望老人 28日,记者来到老人出事的地点,在距离烟台港2号门不足50米的路口,一个井盖明显低于地面,白天很容易发现,但到了晚上,周围没有路灯,又没有警示标志,不仔细看根本无法察觉。记者看到这个地方已经放了红色警示牌,井盖上有“CTV”的标志。 老人的儿子小尹说,在父亲出事的第二日,他们就联系到市政养管处,得知害父亲栽跟头的井盖产权属于有线电视。有线电视说这个井的维修早就承包给某个施工队,并答应让施工队联系小尹。 7月30日中午,小尹的媳妇刘女士接到一个电话,一位自称是烟台港2号门前井盖负责人的男子给了刘女士5000元钱说:“目前最要紧的是治好老人的病,老人住院的一切费用我们都会负责。”这位男子自称姓鹿,是施工队的队长。早在老人住院第二天,他就带着同事去医院看望了老人并表示歉意。 刘女士说,公公看病已经花去7000余元,鹿队长得知后还打了欠条保证,此后的花费也由他们负责。“毕竟是我们疏忽才导致事故发生,给家属赔钱也是应该的。”鹿队长说,港口门前重车不断碾压导致井盖下陷,已经派人过去查看,30日下午就能修好。“发生这样的事,是我们的错,伤者家属的要求我们都会尽量满足。” 律师说法 施工队疏于管理 应该负全责 针对此事,记者询问了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加才,他说,“因为下陷井盖摔伤而产生的费用可以找井盖的产权单位要求赔偿,且该单位应该负全责。” 魏加才说,这里所指的费用包括老人住院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这个案件中,施工队对自己负责维修的井盖疏于管理,没有及时维修是施工队的过错。也就是说尹老先生的家人可以凭借这一点要求施工队负担老人的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和出院后的营养费。 相关政策 井盖管理 谁所有谁负责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汛期来临,山东省要求各地立即开展汛期“问题井盖”排查整治,因井盖伤人的,由井盖产权单位赔偿。 据悉,山东省各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产权单位将“问题井盖”登记造册,尽快更换。井盖管理采取“谁所有、谁负责”。因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一律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多方共用的管线井井盖,各方协商确定管养单位,按照管养合同落实相应责任。产权单位委托专业队伍承担养管任务的,按委托合同落实相关责任。 “问题井盖”将于今年年底完成普查,2015年年底前建成井盖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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