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1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苏瑞 张晓燕 牟慧敏) 以威海某研究所的名义与日照某医院签署合作协议,聘任医生坐诊,以治病为由,向患者销售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四万余元药品。被告人姜某被东港区法院判刑1年,罚金5万元。 今年年初,本报报道威海47岁的姜某自2011年8月份以来,以威海市某研究所的名义与日照某医院签署合作协议,聘任医师李某在该院中医科坐诊,以治疗痛风病为由,向患者销售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养肾痛风胶囊”“养肾痛风颗粒”等药品,销售金额共计44600余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药罪,向东港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销售假药,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港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