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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洼路面多,难知谁负责 |
有些路面施工过后再出“陷阱”就没人管了 | |
- 2013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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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下午,大坑已经基本填平,等待铺设沥青。 | | 槐村街上一个马路大坑,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没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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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片 本报记者 吴金彪 实习生 隋冰茹 贾王甜 高寒 连日来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个普通的坑洼路面,看似事不大,该管的单位却不少。有些坑洼路面之所以迟迟得不到处理,一是责任单位各不相同。二是一些路面施工过后又出现了坑洼,相关单位互相推诿致使路面没人管。 小区物业、市政、施工单位“各负其责” 闵子骞路58—7号楼前的南北路上也存在坑洼,“下雨天或者晚上根本看不清哪有坑洼地”。“联系过居委会了,一直也没有人来修。”居民反映。 联四路上一个一米见方的大坑里堆满了碎石,很多电动车主被“坑”。天桥市政部门接到线索后,称立即将安排人员到现场勘查,会很快维修好。 西泺河路和生产路北头,马路上大大小小有近十个坑,来来往往的车辆很多,大坑周围也没有警示标识。不过此处并不属于天桥市政管理部门“直接管”,因为这是一个在建的雨污收集工程,还没有完工,责任单位是施工方——济南市排水管理服务中心。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看似相同的路面其实责任单位并不完全相同,产权单位不同,施工单位不同,相应的责任单位也不同。市里的一些主次干道出现坑洼后则由市政部门维修。但是一些小区道路,出现坑洼就应该由小区物业或者居委会来维修保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现在济南市维修道路比较多,排水工程、管道煤气铺排、自来水管道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会持续时间较长,在没有工程验收前,责任单位就是施工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做好警示和围挡,出现问题也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不是所有问题道路都是市政部门的责任”。 施工挖开后,再出问题又没人管了 生产路铁路桥附近大坑伤人事件发生后,市政和水务部门的说法并不一致,市政部门称大坑是自来水抢修过程中加固不好导致的,水务部门则称他们已经进行了回填,大坑主要是车辆碾压、降雨导致的,市政部门有责任。 花园小区五区内南北向的道路上,每隔两三米在道路的左侧或右侧就会有一些形状大小不同的坑洼地,一不小心脚就会踩空闪一下。“听说是煤气管道施工后没有回填好,现在却不知道找谁了。”市民孙女士说。 市政部门表示,按照规定,自来水、煤气维修施工,刨开路面后需要对路面进行恢复,如果是沥青路面,则需要预留约3到5厘米的填充层,以备市政部门对路面做最后恢复,但是目前施工单位对路面的恢复情况并不一致,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我们不是专业做路面维修的,肯定不如他们(市政)做得好。”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向记者坦承。不过这位负责人也表示,施工单位刨开路面,预留沥青层让市政部门来恢复,都是需要备案并给市政部门钱的。 有业内人士表示,有些坑洼路面长期得不到维修,一方面是因为维修资金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各方的看法并不一致,施工单位认为已经回填了,而市政部门却认为回填质量有问题,导致一些坑洼路面掉在了“空里”。 :坑洼路监管 应真正落实 对于坑洼路面的监管,济南早已有相关规定。《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市政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按照条例,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比较明确的。然而在实际执行层面,记者也注意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比如,条例中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施工单位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比如正在施工的西泺河路,根本没有相应的警示标识。 此外,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然而有市政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每天接到的工单很多,有时候巡查根本忙不过来。 还有就是发现了问题路面,很多市民反映并不能找到责任单位,也不知道该去找谁。打了12345或者12319热线,最后发现并没有过来人维修。 “希望能把这些规定落实到行动中,不要再出现问题路面伤人的事情。”市民王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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