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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上调 |
| 调整幅度较大,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 |
- 2013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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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5日讯(记者 蒋慧晨 通讯员 王皓亮 王娟) 5日,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问题,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自今年7月1日起,烟台市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再次上调,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具体调整办法是,凡符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企业精减老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320元调整为4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80元调整为380元。 据了解,1985年4月,原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决定自1985年5月起,对山东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按月发放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当时的补助费标准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发至本人死亡时止。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记者从烟台市人社局获悉,考虑到精减退职老职工回乡较早、年龄偏大、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我省分别于1993年10月、1999年7月、2007年1月和2010年1月提高调整了补助标准,此次是第五次调整,每人每月提高100元的调整幅度是五次调整中较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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