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8月5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张龙锋) 由于财产刑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等原因,往往导致法院财产刑的执行中存在财产刑判处和执行的随意性大、财产刑执结率低、执行手段单一等问题。近日,牡丹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以加强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 为规范开展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监所部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制定出台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据了解,该院对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讨,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分为14条,分别在工作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及检察纠正与备案等方面明确了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突出了检察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 牡丹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刑诉法相关法律精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公正执行财产刑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