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女职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女职工1.37亿。由于女性与男性有不同的生理特点,而且还要承担孕育下一代的任务,同时某些有害职业因素对女性可产生特殊的危害,所以,为了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有充足的体力和旺盛的精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安全生产,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以第619号令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重新进行了如下的规定。 一是矿山井下作业;二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是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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