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已通过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此规定实施时所废止的1988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早有类似规定。但显然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母婴室建立的情况并不如想象中的乐观。许多专家呼吁,在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室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它不仅是政府和企业履行自己社会责任的体现,还能更好彰显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其实,在采访中许多年轻妈妈纷纷表示对母婴室的要求并不高,一把椅子、一个婴儿板和一个相对独立卫生的空间就足够了。 本报见习记者 刘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