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1日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蓝娜娜) 市民王先生携带活鱼进酒店并花钱烹饪,饭后酒店以违反了“不让自带酒水”为由拒绝赠送优惠券。21日,经市南工商调解,商家履行承诺补送优惠券给王先生。对此,市南工商工作人员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承诺,消费者也应了解清楚“消费限制”后再如约消费。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市南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他在一家酒店消费后,商家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赠送给他优惠券。原来,王先生选择的这家酒店正在搞活动,承诺如果消费者“不自带酒水”消费,饭后可获得优惠券,即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优惠券。 因为当天刚巧路过沙子口,看到了新鲜的鱼,王先生便买了活鱼拿到酒店加工,并支付了30元加工费。可不料在结账时,酒店以王先生外带食品为由拒绝赠送优惠券。“一方面我没自带酒水,另一方面我还支付了鱼的加工费,根本没有违反消费规定,为什么不给我优惠券。”王先生说,他一共消费了500元,按理应该得到100元的优惠券,商家拒绝的理由让他不接受,于是便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南工商工作人员到酒店进行调查,确定了酒店只是说明“不让自带酒水”的规定后,确认消费者的做法没有违规,因此酒店应依照宣传承诺向消费者赠送优惠券。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承诺,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样,消费者也应了解清楚消费限制,不得在损害经营者利益的情况下消费。”市南工商工作人员说,只有双方都履行约定、遵守规矩,才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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