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8月21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刘刚 石兆慧) 高某等13人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但开发商2011年5月23日才通知13人入住。高某等13名购房者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01万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间,高某等13位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具体坐落和价款,交房期限均为2010年12月31日前。合同中规定,除了延期交房的的几种情况,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条件后,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并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高某等购房者依约全额支付购房款。直到2011年5月23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向购房者送达入住通知书,告知购房者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20日办理房屋入住交付手续。不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行为,购房者把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规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即201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按照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原告高某获赔72049.69元,其余各案原告分别获赔4.1万元至10.7万元不等,共计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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