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相关条文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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