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李慧善 牟永来) 9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9月初,德州市将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利息,均记入到个人账户滚存额,在其退休后随退休金逐月发放给本人;离退休人员补记的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补发给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及补记利息的人员范围是:所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职和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中央、省驻德机关事业单位在市直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在计息日之前已办理减员的人员(包括在职调出、在职死亡、离退休死亡等情况)不在补记计息的范围。 “个人账户补记利息起始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于2013年7月1日为开始计息和补记利息日,以计息日为限确定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的在册登记状态。”德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在职人员中合同制工人最早自1996年1月起开始补记利息,1996年之前的个人账户不计利息;固定工作人员最早自1999年1月开始补记利息。在职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不再计算利息。1999年1月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根据其退休前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补记利息。 按照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标准执行;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后按照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计算利息,其调入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不再补记利息。 “1999年1月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办理离退休的4373人,根据各自的缴费情况补记利息,将一次性补发给本人,总额近200万元;对20179名在职职工,自1996年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标准补记利息,利息记入到个人账户滚存额,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算到‘个人账户退休费’中,随退休金逐月发放给本人。”该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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