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我的钱,为啥不让取” |
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是为了客户间互利互惠 | |
- 2013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近日,不少市民提出疑问:公积金都是他们自己的钱,为啥不让取了呢? 10日上午,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政策调整是为了规范提取,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互利互惠”的原则。“公积金相对商贷,是一种‘低存低息’的优惠性贷款资金。”该负责人称,举个例子,一名市民目前公积金账户有两万余额,根据规定,他自己可以贷款25万元。“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这名市民自己的公积金只有两万块钱,其他的23万元都是用的其他缴存职工的。这其实就是公积金‘互利互惠’的原则。”该负责人说,大家在自己额度并不高的情况下,却能利用其他人缴存的公积金进行贷款。如果该职工买完房后,立即把自己的公积金余额取出来,就不符合上述原则,且对其他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不公平”。 相关人士指出,调整依据是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第八项和第十九项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以及“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本报记者 喻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