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出台《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
明确捐赠财产用途,严惩挪用、侵占行为 | |
- 2013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日前,济宁市正式印发《捐资助学管理办法》,明确捐赠财产用途和鼓励、表彰办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本报记者 汪泷 马辉 通讯员 邓旭 关键词1 捐赠财产用途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的财产,适用于本办法。”济宁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济宁并没有捐资助学的明文规定,这也是济宁首次对捐资助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这一办法依托于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的章程,借鉴其成熟、完善的捐资助学体系,以及规定的财产使用范围。”该工作人员称,办法中对于捐赠财产的主要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帮助学校校舍建设改造及教学设备购置等改善办学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家庭贫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以及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与此同时,捐赠人对其捐赠的财产也有了更加完善的查询体系。”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去可能存在财产捐赠后就不管不问的现象,而今后依托这一管理办法,不仅教育部门会对财产用途进行全程监督,捐赠人也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情况,并且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人接受捐赠财产后,也需要按照捐赠人意愿拟定受赠财产使用计划,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2 鼓励表彰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还明确了对捐赠人的鼓励与表彰办法。其中,个人捐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人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法捐资证书;受赠人为市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颁发捐资证书。“个人捐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将由济宁市人民政府颁发捐资证书。”济宁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除此之外,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该管理办法,这也意味着加强了对捐赠财产的监督力度,确保捐赠财产确实用到了实处。 同时,对于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不仅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财产,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工作人员表示,捐赠财产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用于捐赠目的和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