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1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李云) 本应持D证驾驶三轮摩托,却持有C1证,与轿车相撞后,因为驾照与车型不符,三轮车主全部赔偿轿车的损失,投保的保险公司不用赔偿。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12年4月2日,杨某驾驶三轮载客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莒县莒安路与潍坊路发生刮蹭事故,致张某轿车受损,经评估价值损失为2 540元,三轮摩托车乘车人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杨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辆为C1,杨某的三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来,张某将杨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莒县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应按其在该事故中所负责任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三轮载客摩托车的保险人,对张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车辆损失2 000元,杨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22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杨某持有的C1驾驶证其准驾范围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驾驶三轮摩托车须持有D证,杨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5月,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杨某负责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 222元。 法官说法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问题是:杨某持C1证驾驶证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本案一审期间,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定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案二审上诉期间,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仅赔偿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而本案中的准驾车型不符即属“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故二审法院据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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