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1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王海光) 2013年春节前夕,临沂青年张某为还债,持仿真枪在市区及张村镇抢劫沿街商铺6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3万余元。日前,环翠法院一审判处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万元。 1月1日、1月12日、1月15日、1月20日、2月7日、2月9日,市区四家商铺及张村镇两家商铺接连被一持“枪”男子抢劫。这些商铺均沿街且只有女工作人员。临近春节,这一系列恶性抢劫案闹得人心惶惶。 2月20日17时30分许,这名男子在市区踩点时被认出,巡逻民警赶到将其擒获,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仿真枪、一支电警棍。经查,这名济宁籍的无业青年姓张,因急于还债、对生活失去信心等原因,他购置仿真枪、电警棍,实施了抢劫。 环翠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环翠法院认为,张某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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