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王晏坤 通讯员 杨建平 孙小俊) 郭某和于某都是“80后”,都已结婚生子。于某丈夫是莱西人,婚后家也安在了莱西。生子后,于某回到娘家居住,并在海阳找了份工作。不久,于某与郭某坠入爱河,相约各自离婚后重组家庭。但郭某离婚后,于某却因种种原因没离婚。 3月的一天晚上,郭某来到于某住处,两人一见面就吵起来。此时,一村民路过看了一眼,郭某一肚子怒气无处发泄,将该村民摁倒在地拳打脚踢,于某见状报了警。随后,郭某跑进于某家,拿起一把尖刀捅伤了于某。不久,警车到达,于某跑进警车躲了起来。郭某见状砸碎警车玻璃,试图把于某拉下车,被民警阻拦。郭某又跑回于某家,将自己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及路边玉米秸点燃。最终,郭某被民警制服。 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畔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畔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