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3年10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记者 乔显佳
记者“十一”期间在旅游市场一线采访中发现,部分旅游者对自己的游客身份仍缺乏认知,旅游文明习惯亟待培养。 在泰山景区,有的登山客攀到驮石碑的赑屃上拍照,两三个人压在上面,不顾旁人不屑的目光。有的游客则将矿泉水瓶顺手丢弃到山谷中,保洁人员不得不冒着生命危险探到悬崖下清理。一位经常假日期间在景区停车场、游客接待一线维持秩序的旅游从业者说,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后,给他的感觉是部分游客的文明意识不仅没有加强,而且给人以“趾高气扬”的感觉。 不仅对旅游服务人员言辞欠妥,游客之间也欠缺相互避让的意识。在排队时,有的体格健壮的游客硬挤到前面去,别人提出时,还表示“能挤就是厉害”。一些游客火气大得连景区执勤的警察都有些怵头。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知情权、拒绝强制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尊重权,等等,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旅游者应该遵守的义务,如文明旅游的义务、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安全配合的义务,等等。因此,旅途中的不文明行为,不仅暴露了自己在品德上的缺失,而且已经违犯法律。 当下中国社会刚刚进入大众化旅游时代,游客文明的建设应与旅游产品建设、人才建设、目的地建设等同步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