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和小区物业对条例内容分歧较大 |
最低温18℃,规定虽好操作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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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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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3日上午10点,济南市堤口路一小区居民家只有17℃。因为管道老化严重,很多人自己更换室内暖气设备。(资料片) 本报记者 周青先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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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璐 孟敏 根据公告,月底进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网上立法听证,主要将涉及供热温度、计费方式等四个方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供热法规调整,出发点在于减少供热服务中的环节,提高用热服务质量,减轻居民用热负担。但记者了解到,供热企业和部分供热服务企业关于条例(草案)中的内容还存在较大分歧,听证的焦点也是新条例能否实现的难点所在。 供热被物业等把持 从站到户难一体化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供热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一调整在于减少供热服务的中间环节,实现用热服务的专业化专一化。“以往的供热自管站,由物业或服务企业等第三方参与,一方面是非专业人员管理;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包括济南在内,曾多次发生此类情况,“用户室温达不到标准,自管站推给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又推给自管站,居民解决供暖问题找不到人”。 难点:供热一体化实现直供到户存在不少难点。以济南为例,自2010年济南就开始大规模整顿自管站,按计划3年回收700多个自管站,到2012年时,700多个自管站还有一半没回收。这意味着济南仍有数十万居民的供热把持在物业、开发商手中,其供暖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出现问题后难以及时处理。而一个中等规模的换热站建设费用在600万左右,回收100个就是6亿元,300多个自管站就要18亿元。
停止用热不收费 供热企业难答应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称,这一调整主要在于减轻居民负担。对于居民停暖,我省大部分城市目前的规定是停暖需要交纳一部分费用。其中,济南目前执行的政策中规定,居民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应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难点:不用暖该不该缴费历来是供暖争议焦点,停暖居民的观点认为不用暖不应该缴费,但供暖企业以及供暖服务企业则认为,停暖用户因为供热管道散热和邻居之间存在热传递,即便停暖也能部分获益,应该缴纳运营成本,而我省绝大部分城市目前执行的政策倾向于后者。此外,供热企业运营中最好的状况是微利,不少供热企业连年亏损。对于免费停暖,部分受访供热企业持反对态度,条例(草案)提出的暂停供热免收任何费用能否实现,还需听证后才能确定。
供热条件差异大 提高室温需改造管网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记者了解,正在施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称,提高室温主要考虑提高用热居民的居住舒适度。 难点:即便按照16℃的标准,在以往供热季中,室温达不到标准屡屡引发争议。以济南为例,在去年的供热季,供暖首日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供暖问题1700余个,其中温度未达标成市民反映热点,有1409件,占到约81%。而这种现象在全省各地普遍存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在目前的供热条件下,一些新建或已完成外墙外保温等供热改造的小区,新标准应比较容易达到,但一些老旧小区,实现18℃存有困难,要达到这一标准,需要进行管网等设施设备改造。就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如何增强可操作性,听证也将广泛征求意见。
按用热量收费 实际困难重重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面积核算热价的30%。 根据我省201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供热计量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称,条例(草案)提出基本热价从惠民角度出发,按照就低原则。 难点:采访中,部分供热企业认为供热成本高企,供热价格倒挂,基础热价应该比较高。而条例(草案)中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按用热收费,在实际中也遇到困难。 2009年,济南最早在山师龙泉师大新村试点按热量收费,但2011年该小区退出试点,居民退回到按面积缴费。小区物业称,理论上物业从供热公司买蒸汽,用户按用热缴费,购买蒸汽量和实际用热差额应在可接受范围,但实际中差额巨大,“一个供热季物业公司供暖亏损七八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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