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以来,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塔吉克斯坦签署了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这些条约均规定:“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这些条约从法律上确保了中国与西部邻国的和平稳定和友好合作关系。 此外,中国还分别与乌兹别克斯坦、蒙古签署了友好合作关系条约,其中也有“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的约束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与朝鲜1961年签署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中,也有相同内容的约束条款,该条约已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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