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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遗忘吧台,拾到者却不承认
本报律师团律师:该手机属于遗忘物,拾到者无权占有
  • 2013年10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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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9日讯(见习记者 蒋大伟) 9月24日晚,市民王女士在市区一家餐馆点餐时将手机遗忘在餐馆吧台上,调取餐馆监控和通过餐馆工作人员指证,找到疑似拾到者,但他拒不承认。律师称,该手机应该属于遗忘物,若有监控视频和人证可以确定拾到者,拾到者不应非法占有,应当还给失主。
  “9月24日,我和爱人还有孩子在市区一家餐馆吃饭,在吧台点餐过程中,把我先生的一部手机遗忘在吧台上,吃饭过程中发现手机不见了,通过餐馆的监控视频和餐馆工作人员的指证,确定了疑似拾到者。”王女士说。
  据了解,视频中的疑似拾到者当时排在王女士后面点餐,拿到手机后以饭店座位问题没有在该餐馆用餐,王女士和爱人在另外一家餐馆碰到了疑似拾到者。王女士报警后,警方来到现场让当事双方协调解决。
  “手机虽然有点贵,但我更需要手机里的电话卡,我都商量出2000元换取电话卡,但疑似拾到者始终不肯承认自己拿过手机。”王女士说。
  9月26日,王女士邀请疑似拾到者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观看当时的监控录像,但他没有答应王女士的要求,而且不再接电话。
  本报律师团成员、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的李修渤律师解释说,遗失物与遗忘物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当事人由于疏忽而将手机遗忘在吧台,后来回忆起来并且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了手机的丢失过程,王女士丢失的手机应该属于遗忘物,该拾到者应该将拾取物返还给失主,若其执意不还给失主,可以判定其属于有意占有别人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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