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民事和刑事立法及解释,遗失物属于民法学的范畴,遗忘物属于刑法学的范畴。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并暂时合法保管该财物。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属于民法学的范畴。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其脱离控制的时间较短,并经当事人回忆能迅速想起其所在之处。认定侵占遗忘物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他人的财物遗忘在行为人有权控制的特定范围之内。(2)行为人没有用非法的方法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控制之下。(3)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而据为己有,这样遗忘物就属于刑法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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