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0日讯(记者 邱晓宇) 10月10日起,青岛各区、市将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开发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青岛各区、市人防办将于近期对各区、市已办理竣工备案并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从10月10日起,先由区、市人防办自查,11月11日起由市人防办抽查。有以下三种违规情况将由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擅自出售防空地下室,承租单位擅自转租防空地下室、转让使用权、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拆除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及其他危害防空地下室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在防空地下室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危险品的。 同时,还将重点检查是否按通知要求办理使用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否存在擅自转让、转租、出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现象,以及是否采取消防、防汛、治安、安全生产等措施;是否切实履行维护主体责任,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通道和通风、防护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并具有正常使用效能等。 市人防办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人防办印制的《青岛市防空地下室平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1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报防空地下室所在区、市人防办登记备案。各区、市人防办要建立防空地下室平时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台账,详细记录租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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