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了男孩脸肇事者承担美容费
2013年10月2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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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0月21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马丰良 韩莹) 由于一场交通事故,16岁男孩小王的脸上留下了一道4厘米长的疤痕。而肇事者胡某和保险公司除了要承担医疗费外,还需承担小王的美容费共计1.1万余元。
今年5月9日,在金乡城区某道路上,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岳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16岁的乘车人王某某头面部受伤,额头有一条约4厘米长的伤口,医院对其进行了清创缝合术,但是仍然留下了条形疤痕。2013年8月,王某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胡某及其车辆加入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及整容费用,因整容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金乡法院受理此案后,秉承既迅速解决申请人的问题,又尽量节约诉讼成本的理念,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肇事者胡某承担赔偿费,因为其加入了商业保险,作为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整容费等共计1.1万元,并限期付清。作为司机的胡某,也应承担2000余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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