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惹祸,发动机熄火
车辆未投涉水损失险也获赔
2013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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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魏培培 郑志刚 王芳芳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暴雨,发动机进水熄火。但是车主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没有投保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拒赔。车主与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争执不下,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7月27日,东港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车主保险理赔款177132元。
  2012年4月27日,赵量(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他新购置的78余万元的某型号轿车投了一份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7835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0000元等,但没有投保附加险“涉水损失险”。
  2012年7月9日,赵量的司机驾驶该车到连云港办事,行至江苏省赣榆县城时,突遇暴雨,由于光线较暗看不清路况,车辆在行驶中发动机进水熄火。对当日天气情况,赣榆县气象局出具证明:根据我站历史气象资料记载,2012年7月9日出现暴雨天气,日降水量为74.5毫米。事故发生后,司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没有到事故现场。之后日照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取200元拖车费将损坏的车辆拖回检修。赵量为爱车花20万换了一个新发动机。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新换一个发动机没必要,发动机修一修就可以。于是对车辆做出了核损177132元的价值。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177132元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投保附加险“涉水损失险”,原告车辆因“涉水”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附加险“涉水损失险”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本案中虽存在驾驶员‘涉水’行驶的情况,但车辆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行车视线不佳,即使谨慎驾驶也很难避免事故的发生。”办案法官介绍,在此情况下,亦不能苛求驾驶员在遇暴雨时即刻停止驾驶,故造成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于是,法院从保护被保险人、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原意出发,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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