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变“保证”替人担上债
2013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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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0月21日讯(记者 赵兴超) 本来在借贷过程中只是做个见证人,却在借条上签下“保证”而非“见证”的字样,导致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日益增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认清见证人与保证人的区别和责任,是在签字前首先要了解的问题。
  “我只是想做个见证啊,怎么被告上法庭替人还钱呢?”近日,泰城市民李先生吃上了官司,起因是他帮一个朋友借款时的纠纷。今年年初,李先生的朋友张女士做生意资金紧张,需要和另一个朋友吴先生借款20万元。张女士找到李先生,说让他帮忙做个“见证”。本来李先生不想做这个见证人,但是碍于面子,几次推脱都推不掉,只能硬着头皮帮忙。双方打借条时,李先生在场,双方都说是让李先生做一个“见证”。而在签字时,张女士和吴先生都让李先生签下“保证人李某”,李先生没回过神便签上了。今年7月份,张女士生意失败,投出去的钱收不回,没法按时还款。吴先生一纸诉状把张女士连同李先生告上法庭,可李先生接到诉状时还一头雾水。
  法院在审理时认定,李先生是以“保证人”身份,也就是“担保人”身份作为存在的,所以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让李先生觉得十分冤枉,但借条上白纸黑字,当初口头约定的“见证”身份,他也拿不出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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