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神瑞霞 崔常秀) 岚山区某村26岁的小伙黄某不务正业,贩卖黑摩的在村里出了名气。同村3人都找他买摩托车。2013年8月15日,岚山法院以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买车的王某、朱某、孙某罚金。 今年26岁的黄某常年不务正业,初中毕业后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靠给别人打零工维持生计。2009年8月的一天,黄某看到一起干活的朱某摩托车坏了就告诉朱某,他能弄到摩托车。五六天后,黄某果然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朱某家中,并告诉朱某这辆车没有任何手续。朱某虽然立马猜到这辆车是偷来的,但贪图便宜,仍然以9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久而久之,黄某的“黑车”生意竟在村里做出了“名气”。 同村的王某听说了朱某从黄某处购买摩托车之事,在明知黄某的摩托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也贪图便宜,以750元的低价从黄某处购得一辆二手摩托车。后同村的孙某听说黄某能“弄到”低价摩托车,便以400元的价格从黄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 多名摩托车失主报案后,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锁定黄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原来,朱某、王某从黄某处购买的摩托车是黄某盗窃所得,其鉴定价值分别为2400元和2340元。孙某从黄某处购得的摩托车是黄某购买的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黑车”,其鉴定价值为2590元。案发后,王某、朱某、孙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被盗车辆被悉数追回。 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王某、朱某、孙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有两种罪行,应予并罚。四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被盗摩托车被悉数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朱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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