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吕璐)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保护主体,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据了解,五类环境纳入岛城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对《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结束一审。草案提出,青岛市实行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五类环境:体现青岛特色的山体、水系、海湾、岸线、沙滩、礁石、岬角、海岛、湿地等;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区;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反映历史风貌和青岛特色,未公布为文保单位,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等;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 草案还提到,历史城区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保护主体;山体周边区域新建建筑屋脊线海拔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山体高度控制要求;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其他区域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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