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徐国安 刘洋) 张先生和李女士家住日照,同在岚山某单位工作,俩人便拼车上班。结果不熟悉张先生车性能的李女士代驾时,将别人撞伤,最终俩人赔了伤者2万余元。 张先生和李女士都住在日照,两家离很近,又在岚山的同一单位上班,于是俩人便拼车上班,有时一人开一天,有时一人开一周,根据俩人情况具体安排时间。 2013年2月11日本应轮到张先生开车,但是由于他在头天晚上喝酒过多,便让李女士帮忙开车,由于李女士的车是手动挡,张先生的车是自动挡,李女士对张先生的车不熟悉,开始时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后在张先生一再要求下,李女士答应替张先生开车。 途中因雪天路滑,轿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将陈某撞伤,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两万余元。于是陈某将张先生、李女士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以张先生的车辆未续缴交强险、事故车辆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当日本应由其开车,但因其饮酒过量造成身体不适,遂要求不熟悉其车性能的李女士帮忙开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而李女士明知自己对张先生的车辆各方面都不熟悉仍然驾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张先生与李女士应当对其因过错而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2013年4月,经开发区法院调解,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赔偿了陈某两万余元的损失。 如果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首先确认事故双方的责任。在代驾者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车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人追偿);如没有保险,则由代驾者承担责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没有投保或存在保险差额的,代驾者和车主应首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双方内部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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