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温连7天不达标可减免取暖费 |
平均温度每低于1℃,退还采暖费总额的10% | |
- 2013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许君丽) 今冬供暖期临近,连日来,不少市民致电本报问暖热线询问,去年家中供暖效果不理想,今冬能否改善,取暖费是否能少交一部分。记者采访相关供暖部门了解到,采暖期内,在正常条件下连测7天用户室内供热平均温度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供热费。 日前,家住万福山庄97号楼的丛先生致电本报问暖热线,称去年家中供暖温度不理想,今冬供热部门能否给改善?如果达不到16℃,能否退一部分取暖费? 对此,记者从威海市燃气热力管理处获悉,根据《威海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供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作人员表示,供暖期间,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6℃的,用户可向供热企业反映情况,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供热双方对供热温度需进行鉴定的,可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不能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目前,威海市尚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温度的企业,主要是供暖企业进行测温,计量器具由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校。在测温方式上,要求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高处,计量器具的温度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且连续测温7天,取平均温度,每低于标准温度1℃,退还采暖费总额10%的供暖费,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合格的,不属于退还采暖费范围。 本报已开通“问暖热线”,如果您有供暖方面的问题,可随时拨打电话18906310289询问,也可以@今日威海本报新浪微博,本报将在后期的报道中陆续为您解答供暖方面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