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11月3日讯(记者 甘倩茹) 根据相关规定,滕州将在全市范围内选任部分人民陪审员,符合条件者可在12月2日前到市法院报名,也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推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滕州市范围内选任部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为: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滕州市户籍,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可以选任。选任范围为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学校代表、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人民调解员、退休人员等。 符合条件的公民,需于2013年12月2日前到滕州市法院报名,也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推荐。报名人员须持大专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介绍信及同底版一寸彩色照片3张;单位推荐的须附推荐意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评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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