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意味着排除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的禁止性条款。换句话说,只要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无论其资本并购还是签订具有垄断性质的协议,其行为都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事实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曾经对国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多次发起反垄断调查,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解决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垄断问题,必须首先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纳入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让国有企业真正参与市场竞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企业,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他们的行为,明确他们的定价策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可以这样说,要想真正打破垄断,必须彻底割掉反垄断法的尾巴,以专门的法律取代反垄断法原则性的规定,让国有企业的职责更加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透明。(摘自《法制日报》,作者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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