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3日讯(记者 樊伟宏) 13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和涉及矿石破碎、储运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露天矿山污染治理力度,关停淘汰了一批规模小、污染重的企业,对现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据市环保局生态科工作人员介绍,各露天矿山开采企业和加工、储运企业要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露天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情况的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补办条件的,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及相关要求,由区县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开采,限期拆除,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对于符合保留开采条件的,要按照无尘化开采、无尘化破碎加工、无尘化装载、密闭式运输和防止人为水土流失的要求,由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露天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矿山开采、加工、运输导致的扬尘污染问题和人为水土流失问题。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缴费”的原则,对企业征收排污费,征收的费用用于补贴相关镇(办)及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保洁、冲洗等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限期治理完成后,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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